2004年11月1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钱江潮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东海近五百“野岛”将有法可依
本报记者 陈晓青

  本报讯 近年来沿海各地对于海岛管理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记者昨日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获悉,我省首个海岛管理地方性法规——《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有望获得批准。
  海岛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尤其是无居民海岛,更是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记者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海岛的管理工作,国家海洋局于2003年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包括《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书(格式)》、《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书登记表(格式)》等,但至今没有一部统揽全局的法规。今年11月1日,厦门率先施行了全国首部无居民海岛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介绍,宁波531个海岛中有498个是无居民海岛,由于一直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管理、开发和利用都处于无序状态,资源遭破坏情况严重。因此,为保护岛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无居民海岛,出台一部相关地方性法规已势在必行。
  此次报批的《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确定了“统一规划、保护为主、适度利用”的管理原则,并详细规定了保护和利用的程序及内容。如,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旅游、娱乐经营项目的,必须由当地政府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方式确认利用人,并需经市政府批准等。
  该条例还规定了遭破坏的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的整治,污染物、废弃物的处理以及在无居民海岛上经许可方能从事和禁止从事的行为等内容。